1982年2月11日,香港警方在沙田城門河,發(fā)現(xiàn)一顆女性人頭及一雙女子手臂。隨后證實是屬于22歲的夜總會大班,陳鳳蘭所有。一宗極度兇殘的人體肢解案開始出現(xiàn)在人們的生活中。就在2月4日凌晨四時,二十一歲的舞女陳風蘭,于舞廳打烊后,和幾個女伴喝了酒,在九龍尖沙嘴金巴利道,登上林過云的的士,林將她載到土瓜灣貴州街停下,回自己寓所樓上取了電線,將陳鳳蘭勒死,拖尸到家中,藏進不在家的父親房中。
等到第二天家人都上班了,把尸體移人自己的臥室,剝光衣服,用照相機和錄影機拍照,用利刃剜下性器官,浸在防腐藥水里。又從死者的手袋中,取出五百元,上街買一把電鋸,將尸體肢解成七塊,裝入塑料袋,于夜間駕車到沙田,丟進城門河中。林過云事后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殺人時的心態(tài)說,他殺死第一名女子時并無犯罪感,只是被一種憤怒驅(qū)使,因其是妓女,林過云表示自己是替天行道。其后殺死第二、第三名受害人是因為自己上了癮。
第二名受害者是三十一歲的陳潔云,她在一問會所當收銀員。5月20日下午,下班后遇到大雨,她在吳淞街搭上林過云的車。汽車開到中途,林過云停車進入后座,拔出刀子恐嚇陳潔云,取出手銬鎖住她的雙手,用電線將她勒死,將尸體套在兩個麻袋罩,載回家中藏好。次日如法炮制:拍裸體照,電鋸肢解,裝入塑料袋,于夜間運到港島大坑道,拋進叢林里。
第三個受害者,是二十九歲的梁秀云,她是一名清潔工。6月17日凌晨的四時下班后,在彌敦道乘坐林過云的車,準備回大角嘴家中,車到亞皆老街,林過云用同樣手法,將乘客殺死。林將尸體帶返家中拍照與錄影肢解,錄像帶名為“雨夜行動”。 林過云為方便“工作”,將攝錄機放在碌架床上,采用自拍功能,拍下他的行動。 由于無需操縱攝錄機,林過云的肢解工作較上兩次更仔細,他甚至將死者的腹部剖開,挑出腸臟,放在口中品嘗。 林過云原有一嘗人肉的沖動,但最后由于感到嘔心而放棄。棄碎尸于大坑道林中。